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20條業經修正,對於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逾30日後最高加徵率由原本的15%降至10%,自111年1月1日施行。
資料來源: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3d514e54c61474e83ebe9e4cb662b10
138 ( ) 老劉逾規定繳納期限2個月才繳納所得稅,老劉應被加徵多少滯納金?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