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 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並不 適法。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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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3), C(0), D(0), E(0) #3094709

詳解 (共 2 筆)

#6326166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所占比率或權重得低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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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3352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相關規定,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購時,如果採用「固定價格給付」方式,仍可以將價格以外的項目納入評選。

主要的規定依據是:

  1.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第3項 (價格納入評分,非固定價格適用):

    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全部評選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 此規定適用於非固定價格(即廠商需報價)且將價格本身納入評分的採購案。

  2. 固定價格給付的價格比率:

    • 在「固定價格給付」的模式下,機關已事先鎖定決標金額,因此廠商的報價(價格)本身不納入評選項目

    • 然而,機關可以要求廠商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例如人力配置、設備規格、費用細目等),並將這些「價格的組成內容」納為評選項目,用來判斷廠商提供的服務是否物有所值(合理性)。

    • 在這種情況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及相關作業手冊均規範,將「價格組成內容」納入評選項目時,其所占配分比率得不逾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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