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為「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
...
(B)甲對丁無抗辯事由,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屬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參票據法第122條),甲無抗辯事由(參票據法第122條第5項),乙有抗辯事由,因為本題欠缺記載見票日期,依第122條第2項準用第45條法定期限末日(102.7.1),再加3個半月(參第68條),所以提示日末日(102.10.16),則丁逾期提示付款而對乙喪失追索權。
34 甲向乙購貨,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見票後 3 個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