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卡新福利】寫作批改懸賞券,將於 2024/09/30 23:59:59 過期,還沒使用或領取,趕快前往領取並使用吧! 前往查看

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召集本年度股東常會之日期及議案,下列何者不得以臨時 動議之方式提出?
(A)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B)甲股東建議 A 公司合理捐贈慈善事業,以善盡社會責任
(C)提議於三個月後另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並提前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
(D)追究董事具有利益衝突之交易行為責任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TimeToFly 國一下 (2017/06/30)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規定:「已依本法發...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漫漫 幼兒園下 (2024/07/02)
證券交易法   第 26-1 條 (召集股東會應列舉主要內容之情形)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公司法第 209 條 (不競業義務)

(A)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第 240 條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第 241 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39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召集本年度股東常會之日期及議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