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共同收養者,其合意..-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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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7)
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 (A)夫妻共同收養者,其合意終止收養,原則上應共同為之 (D)未成年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時,應聲請法院認可 A)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間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未實質共同生活已逾 1 年者,不在此限 民法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1075條(同時為二人養子女之禁止) (C)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得單獨收養 民法... 查看完整內容 |
17F 要專心練題別分心 高三上 (2022/12/08)
補充: 收養終止種類 第 1080 條 (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