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對其處以 50 萬元罰鍰之處分,提起訴願。受..-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鄭曲 國三下 (2017/06/10)
依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不能再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去解囉!!除非原處分裁量濫用或裁量逾越,訴願決定經撤銷發回重為處分,原處分機關於正確認事用法,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相對人之行政處分FROM~林清老師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律問題: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是否違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 決 議:1、訴願法第 81 條第 1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此項本文規定係規範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有理由時,應為如何之決定。2、其但書明文規定「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顯係限制依本文所作成之訴願決定,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自是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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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是桂 國三下 (2017/11/25)
105年聯席會議的內容看了好久,大概了解其意旨。但對於「惟原行政處分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這大段文字感到很糾結>"< 請問我這樣理解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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