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47(納稅義務人限期改正補辦及罰鍰之情形)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139.( ) 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應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