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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曰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下列何者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
(A)原第二審法院應以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
(B)第三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提上訴理由書
(C)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D)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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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上 (2014/12/15)
第 47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研二上 (2018/08/07)

民訴
刑訴
第二審
上訴
原審:可補命補→裁定駁回
二審:若原審已命補,可直接裁定駁回
※上訴理由書非要件,得依全辯論意旨斟酌。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自行補→逾期命補
第三審
上訴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沒補由原二審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逾期免命補
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04)

(A)原第二審法院應以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X)
(B)第三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提上訴理由書(X)
(C)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上訴(O;民訴原審法院無「命理由書補正義務」)
(D)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書(X)

第2章 第三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471 條 (補提書狀於第二審法院之處置)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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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3)
第 47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14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