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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那種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A)姓名、地址明確陳情案
(B)非同一事由之陳情案
(C)主管機關業務陳情案
(D)同一事由並已答覆仍一再陳情案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矢花秋津 高一上 (2012/12/04)
 第 七 章 陳情 第 168 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第 169 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第 170 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第 171 條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看完整詳解
3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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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4F
笑逐 高二下 (2023/07/22)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對人民陳情案件得不處理之情形】

  • 【原則】:有特定情形下,機關可以選擇不處理人民的陳情。
  • 【情境】:例如,陳情內容重複,或者陳情人未具真實身分等。
  • 【例外】:陳情的內容不具體,或者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的情況,機關可選擇不處理。
  • 【注意事項】:即使機關有權不處理,但仍需在拒絕前給予適當回應,並指導其他救濟途徑。
(A) 姓名、地址明確陳情案 第一款規定  

(B) 非同一事由之陳情案第二款
(C) 主管機關業務陳情案第三款
(D) 同一事由並已答覆仍一再陳情案



 

第173 條 (對人民陳情案件得不處理之情形)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14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那種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A)姓名、地址明確陳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