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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依土地法第104 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基地之地上權人,有以下那種權利?
(A)優先購買權
(B)發展權移轉
(C)權利變換
(D)低價購買權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2/06)
土地法 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2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7)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3F
yu 國三下 (2023/09/24)

【土地法】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第 三 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相關參考條文-----

【民法】 第 426-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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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依土地法第104 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基地之地上權人,有以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