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條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全案移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一)全案經調查完畢,認有犯罪嫌疑者。
(二)全案雖未調查完畢,但經依法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者。
(三)檢察官命令移送者。
(四)其他有即時移送必要者。
第187條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一)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或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者。
(二)證據證明力薄弱或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者。
(三)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者。
14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下列何者不是警察機關偵查刑案,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