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十九 條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14 依會計法第39條之規定,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下列何者核定不得變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