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1091229 修正)
第十二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成年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修改理由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將前段有關創業貸款補助申請年齡規定,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另為符法制體例,酌修後段規定文字。
14 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內容,有關創業貸款補助在條文第12條載明符合第4..-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