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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的效力,依照行政程序法125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原則上是向後失效,例外於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所導致的廢止才溯及既往失效。
14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自廢止時失其效力,但於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