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違憲政黨之解散,主要參考下列那一個國家憲法的設計?(A)..-阿摩線上測驗
2F 方翔 大一下 (2013/01/17)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有關「三分之一立法委員釋憲」以及「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類型。若觀察德國憲法聯邦法院法之職權規定,其中第十三條第六款以及第二款之規定乃至德國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在加上我國立法時的歷史背景與以歷史解釋,可知此等立法是參考德國。 按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有關為憲政黨解散之規定,係於1992年第二次修憲時所增訂,而其制度淵源係仿效德國基本法之規定。 而德國基本法所創之違憲政黨解散之規定,除係一針對政黨自由之憲法的直接限制外,亦屬於對於結社自由所為之特別規定。至於該規定之理論依據與淵源,係基於德國之特殊歷史經驗而產生之「防衛性民主」理念。 |
3F Hsiu Yun Chu 幼兒園下 (2013/10/05)
防衛性民主:「保護憲法已建構之民主憲政秩序,憲法本身導出的價值可對國家政府運作產生拘束力,也會對破壞憲政秩序者產生防衛力」憲法不可以不設防,必須設計一套對抗敵視民主憲政者,例如「公務員忠誠」「政黨違憲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