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
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非鄉鎮)
14 我國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部分稅收應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之稅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