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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有關對外國人為暫予收容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B)收容目的是為遂行司法訴訟審判程序
(C)受收容人之本國派駐我國使領館或辦事處之人員對處分不服者,得提起收容異議
(D)由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審查會審查收容異議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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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umn (2019/10/02)
《釋字第708號》從整體法秩序為價值判斷,系爭規定賦予該署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且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入出國及移民法》§38-2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0/04/15)
第 38-2 條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3F
qoocc 小一上 (2021/01/27)

釋字708

這條主要是

14 有關對外國人為暫予收容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無須經由法院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