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法律另有規定、 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 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 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A)對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 出生登記
(B)離婚登記是一種分戶登記 ==> 身分登記
(C)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 正確
(D)離開原鄉 2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 3個月
迁出迁入,不属身分登记吧?
14 有關身分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