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政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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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890424 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八人。 四、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0930823 修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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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立法院第七屆起,立法委員選舉
● 比較圖 ➊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沿革)第 2~11 屆 ➋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席次率】(各屆僅列出前四)第 2~11 屆 ➌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席次率】(並立制/聯立制)第 10、11 屆 ➏ (薩托利法則)【政黨體系】與(雷伊法則)【席次率】之對應
※ 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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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1106 全文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7 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