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
(B)外籍勞工得自願提繳
(C)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D)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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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803), C(26), D(15), E(0) #683468
統計: A(106), B(803), C(26), D(15), E(0) #683468
詳解 (共 5 筆)
#1322565
第 14 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 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部分 ,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前項規定,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準用之。 前四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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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566
第 7 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 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 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 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二、自營作業者。 三、受委任工作者。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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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567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農田水利會。(105年7月1日起適用)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餐食攤販業。 調理飲料攤販業。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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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257
那外籍勞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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