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流氓恐嚇商場店家,郵寄信件內載:「若不交保護規費,回家路上要小心」等語,法..-阿摩線上測驗
9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05)
(A)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使其辨認」之規定調查(X) 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刑事訴訟法 第 165 條 (書證之調查)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 查看完整內容 |
10F 2021愛你愛你愛人言人言 小六下 (2021/03/09)
98台上7301: 書面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依其證據目的不同,而有不同之屬性,有時為供述證據,有時則屬物證性質,亦有供述證據與物證兼而有之情形。如以書面證據記載內容之事實作為供述證據者,亦即以記載之內容確定某項事實,而與一般人陳述依其感官知覺所認知之見聞事實無異者,應依人證程序檢驗該書面證據;若以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存在或不存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須依物證程序檢驗;他如利用科學機械產生類似文書之聲音、影像及符號等作為證據,則屬新型態科技證據,兼具人為供述及物證性質,自須依科學方法先行鑑驗,然後分別依人證或物證程序檢驗之。又所謂傳聞證據,係指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提出之陳述,以證明該陳述內容具有真實性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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