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犯罪嫌疑人係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阿摩線上測驗
1F p92142 高三下 (2016/11/27)
刑事訴訟法第 93-1 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 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 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 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 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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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晚風 高一下 (2024/05/06)
刑事訴訟法93第一項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 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 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 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 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 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 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