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向乙購買 A 牌某型號之電冰箱一台,約定 8 月 1 日上午 10 時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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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HSIEN 小二上 (2021/07/25)
(一)買受人甲與出賣人乙成立「赴償債務」(約定以買受人之處所為清償地)之種類之債(某品牌型號之電冰箱)。
(二)出賣人乙遣其店員丙開車於約定8月1日上午10時送貨至甲宅,故種類物已因「分離」「持往」及「得受領之狀態」發生特定之效果,而成為特定物(種類之債非經特定不生給付不能)。
(三)甲突因身體不適送醫急救,丙等到11點見甲仍未返家,只送貨至甲宅,就此成立「債權人受領遲延」。
(四)民法§237規定:「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故丙於回程途中發生車禍,導致電冰箱全毀。此為「不可歸責債務人而可歸責債權人之給付不能」,故:
1.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 查看完整內容 |
9F kart1789058 幼兒園下 (2021/08/12)
(99台上1753) 債權人之受領遲延中,如非出於債務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不能給付,應認因可歸責於債權人是由所致, 債務人雖不能給付,仍得依第267條規定,請求債權人為對待給付。 有認為實務將債權人受領遲延作為未明文的「危險移轉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