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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甲唆使乙殺害乙之父親丙(甲與丙無親屬關係),乙聽其唆使而將丙予以殺害。甲與乙觸犯刑法上何罪名?
(A)甲成立普通殺人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正犯
(B)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正犯
(C)甲與乙成立普通殺人罪的共同正犯
(D)甲與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共同正犯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Xie 大四下 (2018/04/18)
刑法第31條第2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看完整詳解
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5/20)

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8號刑事判例要旨:「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非僅為無特定關係之人定科刑之標準,即論罪亦包括在內,不能離而為二,此細繹該條項規定之意旨自明。被害人原非上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並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身分關係,縱上訴人對於該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教唆其殺害,或與之共同實施殺害,不得不負共犯責任,但應仍就其實施或教唆之情形,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論以普通殺人之教唆或正犯罪刑,不能論以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而科以普通殺人罪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I.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II. 教唆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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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L 大四上 (2022/03/22)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31 條
1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2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14 甲唆使乙殺害乙之父親丙(甲與丙無親屬關係),乙聽其唆使而將丙予以殺害。甲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