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有一幅李梅樹的名畫,借給乙畫廊展覽,並未授與乙任何權利;丙是李梅樹的粉絲,請乙割愛。
乙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該畫交付給善意無過失之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仍是李梅樹名畫的所有權人
(B)乙出賣甲之畫,買賣契約無效
(C)乙得以移轉甲名畫所有權之意思,讓與給丙
(D)丙得善意取得甲名畫之所有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8), B(26), C(17), D(1949), E(0) #2354559
統計: A(208), B(26), C(17), D(1949), E(0) #2354559
詳解 (共 9 筆)
#7288331
1
0
#6228402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的差異
1. 民法第118條第1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2. 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無權代理、無權處分都是「無權」,效力相差卻非常大,究竟該如何區分,兩者效力上有何差異?
1. 區分點:當事人是以何人之名義為交易。倘若係以「本人」名義(即對外宣稱其為本人之代理人),卻無代理權,此屬無權代理之問題;反之,若係以「自己」名義將他人之物為處分,則屬無權處分。
2. 兩者差別在於:
(1) 「無權處分」:
① 僅有「處分行為」係屬「效力未定」,亦即民法第118條第1項之「處分」係指狹義的處分行為,而不包括債權行為。(且因債權行為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債權行為為有效)
②物權行為原則依民法第118條屬「效力未定」,例外於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公示、公信原則)時為有效,治癒無處分權之瑕疵。
(2) 「無權代理」:
①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皆屬「效力未定」,亦即民法第170條第1項所稱「法律行為」兼指二者。
②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原則依民法第170條皆屬「效力未定」,例外於具有「表見代理」之情形有效。
ㅤㅤ
資料來源:瘋國考俱樂部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