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有一幅李梅樹的名畫,借給乙畫廊展覽,並未授與乙任何權利;丙是李梅樹的粉絲,請乙割愛。 乙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該畫交付給善意無過失之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仍是李梅樹名畫的所有權人
(B)乙出賣甲之畫,買賣契約無效
(C)乙得以移轉甲名畫所有權之意思,讓與給丙
(D)丙得善意取得甲名畫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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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26), C(17), D(1949), E(0) #2354559

詳解 (共 9 筆)

#4073732
這題乙以自己之名義處分甲之物品,所以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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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旭成 (A)甲仍是李梅樹名畫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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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2348
無權處分:無權利人以自己名義(乙)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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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6808
1188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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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331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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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402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的差異
1. 民法第118條第1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2. 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無權代理、無權處分都是「無權」,效力相差卻非常大,究竟該如何區分,兩者效力上有何差異?
1. 區分點:當事人是以何人之名義為交易。倘若係以「本人」名義(即對外宣稱其為本人之代理人),卻無代理權,此屬無權代理之問題;反之,若係以「自己」名義將他人之物為處分,則屬無權處分
2. 兩者差別在於:
(1) 「無權處分」:
 ① 僅有「處分行為」係屬「效力未定」,亦即民法第118條第1項之「處分」係指狹義的處分行為,而不包括債權行為。(且因債權行為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債權行為為有效)
 ②物權行為原則依民法第118條屬「效力未定」,例外於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公示、公信原則)時為有效,治癒無處分權之瑕疵。
(2) 「無權代理」:
 ①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皆屬「效力未定」,亦即民法第170條第1項所稱「法律行為」兼指二者。
 ②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原則依民法第170條皆屬「效力未定」,例外於具有「表見代理」之情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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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瘋國考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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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9149
請問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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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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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3291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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