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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甲未告知乙,即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之房屋出售於丙,嗣後無法履行契約。下列關於甲、丙間買賣 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是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B)因是自始主觀不能,契約有效,丙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C)因是自始主觀不能,契約有效,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D)因是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丙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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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國三上 (2018/09/30)
甲未告知乙,即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之房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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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05)

【焦點檢視】
一、損害賠償之原則
民法第二一六條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係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學說稱之為「完全賠償原則」,因此,負有賠償責任之義務人,其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包含財產的積極減少(積極損害)與財產的消極不增加(所失利益)。

二、履行利益、信賴利益與固有利益
履行利益、信賴利益及固有利益係對被害人或債權人所享有利益發生原因不同而作之區別,因此被害人或債權人在上述三者利益其中一者被侵害時,所受之損害,仍會包含如上說明到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切勿將履行利益、信賴利益及固有利益,與所受損害之概念混淆,茲就該三者利益分別說明如下:
(一)履行利益
履行利益又稱給付利益,係法律行為有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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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05)


履行利益本包括信賴利益,如可請求履行利益,就不須單獨提出要請請求信賴利益,
履行利益基於契約如果順利履行可獲致的利益(契約成立生效了)



信賴利益以為契約會成立生效,信賴它,而可請求的利益(但事後契約無效或不成立,被相對人擺烏龍)→很像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概念很像)
4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10)

51台上2101判例

契約因出賣人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歸無效者,買受人所得請求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自以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之損害為限,此即所謂消極的契約利益,亦稱之為信賴利益。例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或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等是。至於積極的契約利益,即因契約履行所得之利益,尚不在得為請求賠償之列。


本題雖係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但契約並非無效,自仍得請求履行利益。

14 甲未告知乙,即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之房屋出售於丙,嗣後無法履行契約。下列關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