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未告知乙,即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之房屋出售於丙,嗣後無法履行契約。下列關於..-阿摩線上測驗
2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05)
【焦點檢視】 一、損害賠償之原則 民法第二一六條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係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學說稱之為「完全賠償原則」,因此,負有賠償責任之義務人,其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包含財產的積極減少(積極損害)與財產的消極不增加(所失利益)。 二、履行利益、信賴利益與固有利益 履行利益、信賴利益及固有利益係對被害人或債權人所享有利益發生原因不同而作之區別,因此被害人或債權人在上述三者利益其中一者被侵害時,所受之損害,仍會包含如上說明到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切勿將履行利益、信賴利益及固有利益,與所受損害之概念混淆,茲就該三者利益分別說明如下: (一)履行利益 履行利益又稱給付利益,係法律行為有效成...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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