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聲請或請求)易以拘留」之性質,向有「處罰轉換」及「執行方法」等不同見解,惟不論採何種見解,均未能改變本法拘留罰係以剝奪人身自由,作為制裁輕微(相較刑事不法行為)違反秩序行為之手段之本質,而有過度侵害人權之違憲疑慮。爰刪除本條第三、四項規定,以落實保障人權,並符合我國現行行政制裁法制;另鑑於本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反本法行為人必須依限清繳所受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題答案應修改為(D)
現行法下,罰鍰預期未完納,是依行政執行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
14 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罰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