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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4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公法行為
(B) 指公務員居於一般人民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公法行為
(C) 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私法行為
(D)指公務員居於一般人民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私法行為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ChuMi Je 高三下 (2016/10/05)
差別僅在於故意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Tiff 大二下 (2020/10/22)

國家賠償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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