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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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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依「保險法」第 123 條第 2 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
(A)保險人
(B) 受益人
(C)被保險人
(D)要保人 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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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 10707 外幣精選題庫 第二章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概論7-100#7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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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ina Hsu
小二上 (2020/04/19)
第 123 條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
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
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
受益人
不得主張,亦不
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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