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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農田水利概論與相關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主管機關受理水權登記申請後,經審查認為適當者,應予公告,其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 幾日?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答案:B
難度: 簡單
1F
王瑋諠 國三下 (2013/03/06)

受理水權申請後,主關機關審查,審查後10日內作成決定,

若駁回申請,應附具理由書。若同意,通知申請人,並

一、公開揭示於水權所在地顯著之處。

     ( EX 在水權地立告示牌,說明此水權已有人申請並核准。)

二、揭示於主關機關公告處。 ( EX 於布告欄 或是 政府網站 )

公告揭示 期間 不得少於 15日 ,此15日 亦是 利害關係人 救濟期間 。

2F
心願成就 大四下 (2016/03/01)
水利法34條
3F
章魚燒 小四下 (2016/07/13)

34條(申請之駁回與公告)
  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十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一、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
  二、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地方。
  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14.主管機關受理水權登記申請後,經審查認為適當者,應予公告,其公告之揭示期間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