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水權申請後,主關機關審查,審查後10日內作成決定,
若駁回申請,應附具理由書。若同意,通知申請人,並
一、公開揭示於水權所在地顯著之處。
( EX 在水權地立告示牌,說明此水權已有人申請並核准。)
二、揭示於主關機關公告處。 ( EX 於布告欄 或是 政府網站 )
公告揭示 期間 不得少於 15日 ,此15日 亦是 利害關係人 救濟期間 。
第34條(申請之駁回與公告) 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十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一、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 二、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地方。 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14.主管機關受理水權登記申請後,經審查認為適當者,應予公告,其公告之揭示期間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