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
(A)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B)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C)對於地方政府決策,有依法請求諮詢之權
(D)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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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4), C(314), D(40), E(0) #13317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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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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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875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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