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民法第三三○條之規定,債權人所提存之物,經十年無人請領,其提存物歸屬於何..-阿摩線上測驗
3F Amy Huang 高一下 (2017/01/05)
在法律上,提存可分為二種,一種是清償提存,一種則為擔保提存,二種的目的不同 |
4F 湘 國三下 (2018/12/14)
提存者,指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交於法院提存所,以代清償之行為。 第 326 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第 327 條 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第 328 條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第 329 條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第 330 條 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