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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依民法第三三○條之規定,債權人所提存之物,經十年無人請領,其提存物歸屬於何人?
(A)債權人
(B)慈善團體
(C)國庫
(D)債務人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阿包 大三下 (2016/12/13)
民法第330條(受取權之消滅)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Amy Huang 高一下 (2017/01/05)

在法律上,提存可分為二種,一種是清償提存,一種則為擔保提存,二種的目的不同

所謂的提存,是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將一筆金錢或有價證券,存在法院的提存所內,目前各個地方法院都有提存所。 

顧名思義,「清償提存」之目的是為了清償債務,例如甲乙二人有租賃糾紛,甲認租賃契約存在,要給付乙租金,而乙不願收取,堅持租賃契約不成立,要將房子收回來,此時甲即可將其要給付給乙之租金提存在提存所內,此即為「清償提存」 

而「擔保提存」之目的是做為擔保,一般是在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之情形,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財產,法院怕債權人是隨便亂聲請,而導致債務人因被強制執行而受到損害,會要求債權人拿出一定比例之金錢或有債證券,存放在法院提存所內,若債權人的確是隨便亂聲請強制執行,也確實造成債務人受有損害,則債務人可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以債權人提存之提存金作為賠償金額,當然,如果債權人提存的金額不夠賠,債務人還可向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4F
國三下 (2018/12/14)

提存者,指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交於法院提存所,以代清償之行為。

第 326 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第 327 條

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第 328 條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第 329 條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第 330 條

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14.依民法第三三○條之規定,債權人所提存之物,經十年無人請領,其提存物歸屬於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