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照現行關稅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進口..-阿摩線上測驗
1F commun 高二上 (2015/02/24)
第29條(完稅價格之核估)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 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元件及其類似品。 (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