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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中謂實質意義之司法,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以及輔助裁判權之作用,據此,下列何者非屬此處所謂實質意義之司法?
(A)公證
(B)刑事訴訟之管轄錯誤裁判
(C)訴訟上之和解
(D)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之少年保護事件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Joy Liang 國三下 (2011/07/10)
釋字329 解釋理由書按所謂「司法」,觀念上係相對於立法、行政而言(我國之憲制則尚包括考試、監察)。概念上原屬多義之法律用語,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其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111年普考人事行政上榜 大二上 (2020/07/04)
各位大大最佳解、4F所說的釋字有誤喔~不是329而應改為392號解釋才對,392號解釋的理由書就有提到公證了。
10F
nemo(110雙榜,不鎖 高三下 (2021/05/19)

A我的想法

形式意義的司法

例如:結婚,本來是私人契約的概念,兩方同意就好。不過社會上太多爭議(遺產.贍養.小王.小三之類的問題很多),所以轉為司法公證可以更有保障,這樣的轉變就是形式意義的司法


而實質意義的司法

例如:古代的指腹為婚,ㄧ開始就是由父母(法官)決定(裁判)兩方應該結婚

有誤再請指教

11F
gogogo 大二下 (2022/11/30)
釋字392:
形式意義之司法:
其形式之意義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 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 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

1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92 號解釋中謂實質意義之司法,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