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國際回信郵票券,最重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A)一年;九千元
(B)三年;三萬元
(C)五年;三萬元
(D)五年;九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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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1383), C(5541), D(857), E(0) #1943994
統計: A(431), B(1383), C(5541), D(857), E(0) #1943994
詳解 (共 7 筆)
#3630956
郵政法第36條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
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
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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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8830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第 3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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