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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甲從小貧窮,國小老師乙對甲,一再鼓勵與照顧,後來甲工作賺錢,因感謝教師乙過去多年的照顧,贈與乙之子丙,一部汽車。惟丙不學無術,經常向乙要錢,若乙不給錢,則對乙施暴力,甲獲知事實後,想撤銷對丙之贈與。下列論述何者錯誤?
(A) 甲對丙所贈與之汽車,為無償之贈與,甲在贈與物未移轉交付前,可以隨時撤銷其贈與
(B)由於丙對乙有暴力傷害行為,所以甲可以依民法第416條規定,撤銷其贈與
(C)若丙對甲欲撤銷贈與之行為不滿,而開車故意撞傷甲,甲受傷住院,不治死亡,甲的繼承人得撤銷贈與人甲對丙之贈與
(D)贈與之撤銷為單方意思表示行為,所以撤銷權人單方向受贈人為撤銷意思表示即可,不需受贈人同意
專技◆民法概要
-
98 年 - 98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3966
答案:
B
難度:
簡單
0.64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Jenny
高二上 (2017/11/01)
第408條(贈與之任意撤銷及其例外) ...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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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黃金獵犬
高三下 (2013/04/05)
民法第416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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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黃珞雅
大二下 (2021/10/17)
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416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第 417 條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419 條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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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甲從小貧窮,國小老師乙對甲,一再鼓勵與照顧,後來甲工作賺錢,因感謝教師乙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