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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易字第 710 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89年度台上字第6197號判決意旨同此。亦即,由行為人對被害人為加害之通知及行為人將加害之旨通知第三人,並明示其轉知被害人,固屬之,然若行為人將加害之旨告知第三人,卻未表達由第三人轉知被害人之意,自難謂與刑法第305條之要件相合。
應該是以上皆非?
14.關於恐嚇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雖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惟僅在外揚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