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合法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廢止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B)附負擔之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應溯及既往廢止該處分
(C)合法授益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起或自廢止機關指定較早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D)因行政機關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而廢止合法授益行政處分所生之補償爭議,受益人得向行 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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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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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er 大一下 (2020/07/23)
選項A:無此規定選項B、C:行政程序法第125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選項D:行政程序法第126條,準用第120條第2、3項及第121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yennn 高三下 (2021/05/27)

1. 廢止行政處分,原則上是往後失其效力。

2. 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及既往失其效力。

3.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及既往失其效力

10F
手機女孩MIM 國三上 (2021/06/16)

(A)

1.合法非授益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2.合法授益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23、124條

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124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11F
吳林甫 國一上 (2021/10/06)

(A)合法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廢止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僅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應於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為之(第124條)。

非授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並無期限規定。(第124條並未規定此)(可以想成既然是非授益處分,那就對人民不利,廢止人民應該也無意見)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而第121的撤銷權<違法行政處分>,才是知有<確實知悉>撤銷原因兩年內為之。這邊的撤銷就不分是否是利益的違法處分。除非是117但書。)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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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合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