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居住、遷徙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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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行百里者半九十 研二下 (2017/10/17)
釋字710解釋 惟大陸地區人民形式上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已合法入境臺灣地區者,其遷徙之自由原則上即應受憲法保障(參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及第十五號一般性意見第六點)。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者外,強制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應踐行相應之正當程序(參酌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歐洲人權公約第七號議定書第一條)。尤其強制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配偶出境,影響人民之婚姻及家庭關係至鉅,更應審慎。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一、未經許可入境者。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者。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者。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