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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 下列債務,何者可得互相抵銷?
(A)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
(B)相互提供勞務之單純作為債務
(C)互負清償地不同之金錢債務
(D)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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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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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凱文(初考錄取再拚普考) 國三下 (2016/10/10)
(A)舉例:甲是理髮師,乙為甲之學徒。過了一段時間後,乙學有所成,想自行在外面創業、執業,為得甲之同意,乃與甲互相約定三年內不得在同一區域內各自執業,以免競業。如果此債務得抵銷,則甲、乙會變成得在同一區域內執業、競業,當初之約定則形同具文,故(A)錯誤。(B)舉例:同(A)之案例,甲由於最近生意甚佳,在人力上顯感不足,乃央求乙於一定期間.....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Jerry 大二上 (2019/03/26)
民法336: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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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11F
蔡大芳 高三下 (2021/06/26)


債務以得抵銷為原則,但各國民法都規定有不得以抵銷的債務。大致有如下幾種:

1.性質上不得抵銷的。依債務的性質,非清償不能達到債的目的的,如互相抵銷,即會違反成立債的本旨,因此,此類債務必須相互清償,不得抵銷。例如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等。另外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如撫恤金、退休金、撫養費債務等,也不得抵銷。互相不得競業的不作為債務,或者提供勞務的單純作為債務,均為性質上不得抵銷的債務。

21 下列債務,何者可得互相抵銷? (A)相互不得競業之不作為債務 (B)相互..-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