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院組織法§17-2Ⅰ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二)依法院組織法§17-2Ⅱ規定:「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可知(C)為本題正確選項。
29 下列何者非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A)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