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原住民民族為目的者 ,應該要諮詢取得原住民的同意,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本題提及原住民族的人體研究,依據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由中央諮詢會或鄉(鎮、市、區)諮詢會行使同意權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相關法條參考如下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106.01.29)第 2 條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一、目標群體:指人體研究計畫預期研究之原住民族或其所屬特定群體。二、諮詢會:指依本辦法規定,提供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之組織。第 3 條本法第十五條所稱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者,指下列之研究:一、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研究內容。二、研究檢體之採集、研究資料之搜集及分析涉及原住民族或部落。三、研究結果之解釋涉及原住民族或部落。第 4 條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應設置諮詢會(以下分別簡稱中央諮詢會、鄉(鎮、市、區)諮詢會),代表原住民族行使同意權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事項。部落依部落會議行之。
20 今有一研究者 A 欲採集南投縣仁愛鄉境內之賽德克族原住民為數 1,000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