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第2條:信託業辦理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時,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其持有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如下:1.現金及銀行存款。2.公債。3.短期票券。4.其他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
71.有關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之流動性資產範圍,下列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