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9.甲以行竊之目的侵入乙之住宅內,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之行為,即為乙發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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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宇凡ig:Yu_Fan_2 高三上 (2021/08/17)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首先要釐清的是,按實務見解,開始搜尋、物色財務即為竊盜行為之著手。不過本題開宗明義表示行為人「尚未著手」,故不必討論。 次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989號判決:「預備行為與未遂犯之區別,以已、未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為標準,所謂著手,即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開始實行而言,是關於竊盜行為之著手,係以已否開始財物之搜尋為要件。如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著手者,自不得以該條竊盜罪之未遂犯論科。」 故依上述見解,加重竊盜依然以竊盜行為為要件,本案雖然侵入住宅惟「尚未著手」於竊盜行為,故不成立竊盜、亦不成立加重之加重竊盜變體。...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