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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29.甲以行竊之目的侵入乙之住宅內,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之行為,即為乙發覺。甲之行為依實務判例之見解,應依下列何罪處斷?
(A)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未遂罪
(B)第三百二十一條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C)第三百0六條入侵住宅既遂罪與第三百二十條竊盜未遂罪之數罪併罰
(D)第三百0六條之入侵住宅既遂罪


答案:D
難度: 適中
1F
adslpoorliar 國三下 (2016/05/11)
這題超爛的!306構成要件惟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題示甲為了竊取財物而侵入乙之住宅,最好會是306!而且321未遂犯罰之,別逼我罵髒話好嗎。
2F
Véronique Che 高二下 (2016/05/28)
關鍵字:『尚未著手』
3F
宇凡ig:Yu_Fan_2 高三上 (2021/08/17)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首先要釐清的是,按實務見解,開始搜尋、物色財務即為竊盜行為之著手。不過本題開宗明義表示行為人「尚未著手」,故不必討論。


次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989號判決:「預備行為與未遂犯之區別,以已、未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為標準,所謂著手,即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開始實行而言,是關於竊盜行為之著手,係以已否開始財物之搜尋為要件。如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著手者,自不得以該條竊盜罪之未遂犯論科。」
故依上述見解,加重竊盜依然以竊盜行為為要件,本案雖然侵入住宅惟「尚未著手」於竊盜行為,故不成立竊盜、亦不成立加重之加重竊盜變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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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甲以行竊之目的侵入乙之住宅內,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財物之行為,即為乙發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