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
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43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應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