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 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 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法條出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93
145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 不得超過40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