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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0.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在複保險的情況下,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或意圖不當得 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之效力為何?
(A)失效
(B)停效
(C)解除
(D)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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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m 高一上 (2016/12/28)
第 36 條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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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保險法第 37 條規定,在複保險的情況下,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