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執行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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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 Lu 高二下 (2010/05/16)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 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 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 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 查看完整內容 |
3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3/04/06)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
4F 業務用(106初等考上榜) 高一上 (2017/02/05)
這題不能只看法條,還要搭配釋字588號會比較好記 立法機關基於重大之公益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以貫徹其法定義務,於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應為憲法之所許。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尚非憲法所不許。惟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事由中,除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難謂其已逾必要之程度外,其餘同項第四、五、六款事由:「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 查看完整內容 |
5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2/05)
7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執行機關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限期履行義務 (B)聲請法院拘提義務人→拘提:「顯有逃匿之虞」、「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C)限制義務人住居 (D)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D),限期履行(A),並得限制其住居(C):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