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條(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第135條(行政契約的容許性)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已刪除】16 依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而仍締結行政契約者,其效力如何? (A)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