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調查審議對象? (A)臺北市市長 (B)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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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8885886 高二下 (2016/12/18)
司法院常見問答集:公務員懲戒法有關懲戒的對象為何? 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懲戒對象,自然指的是公務員,但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公務員的範圍均有寬窄不同的規定。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作為懲戒對象的公務員範圍,實務見解認為應該包括:一、政務人員。二、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三、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四、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五、.....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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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李浩銘 研二下 (2021/01/06)
一、法官法 法官法施行前,法官的懲戒原本是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不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憲法所明定,與一般公務員上命下從的性質迥然有別,而且法官職司審判,攸關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權責重大,對於法官的懲戒程序及身分保障救濟程序,自應有別於一般公務員之設計。又對於法官行使職務監督權,固不得影響審判獨立,惟二者間之分際若發生爭議,亦宜由中立之第三者予以裁判,以期公允。是以,基於司法機關懲戒自主之憲法原理,法官法於立法時參考德國、奧國立法例,在司法院設置職務法庭,採一級一審制,以處理有關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法官不服職務處分之救濟案件、法官主張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之救濟案件及法院院長聲請... 查看完整內容 |